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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十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参考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会费收取标准,依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芦荟产业专业委员会章程》(草案)规定的业务范围,考虑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芦荟产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委员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 会费标准:
1.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2. 理事单位:2000元/年 (民促会标准2000)
3. 团体会员:1500元/年 (民促会标准1500)
4. 特邀会员:300元/年 (民促会标准300)
5. 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6. 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据。
二、会费用途: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公益服务以及按照委员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委员会为会员组织的专项活动不包括在内;
2.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
三、会费管理:
1.会费收支独立建帐,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2.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3.委员会应于每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委员会如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4.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委员会的会费收支情况。
四、会费修改:
1.委员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委员会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客站支行世纪坛分理处
账
号:0200096319000009920
收款单位: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芦荟产业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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