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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芦荟产业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ALOE INDUSTRY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NON-GOVERMENTAL SCI-TECH
ENTERPRISES,英文缩写:AICCAPNSE。
第二条
本委员会性质:本委员会是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从事芦荟种植、加工、科研、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政府管理部门、专家学者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专业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执行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章程;分析芦荟产业发展趋势,提出芦荟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标准制定等建议;加强芦荟行业的产、学、研及产、供、销等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普及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收;加强芦荟产业、部门、地区间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技术、市场、经济、管理等国内外交流、培训与咨询合作服务;推进芦荟产业信息化建设,促进芦荟产业生产技术管理创新和行业健康发展,为“三农”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科技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指导。
第五条 本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559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芦荟产业的市场信息,总结、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芦荟产业发展动态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标准制定等建议,为芦荟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二)积极培育市场,促进芦荟行业产、学、研及产、供、销等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合作,加强芦荟行业、部门、地区间的横向联系,为芦荟产业提高凝聚力和经济效益服务;
(三)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生产、管理、市场经济等培训活动,学习国内外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办法,提升企业和劳动者素质,为芦荟产业的生产和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
(四)开展各种咨询服务,举办芦荟产业研讨会、展览会、专题讲座和论谈,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为推动行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服务;
(五)组织开展标准化、产品认证工作,提升产品质量,促进行业自律,打造产业名牌,为推进行业质量建设服务;
(六)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为会员提供相互了解、沟通、交流的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科学规划、适时调整芦荟产业发展规模提供参考服务;
(七)编辑出版各种芦荟产业刊物和宣传品,开展多种形式的芦荟科普宣传服务。
(八)推动芦荟行业信息化建设,为芦荟行业相关科技和市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种类:本委员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芦荟产业种植、加工、科研、流通和消费等领域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与本委员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专家学者。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主任提名经理事会决定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委员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委员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推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研究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拟定和修改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委员会事业,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业务受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指导,本委员会理事会主任为最高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和顾问。名誉主任和顾问均可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名誉主任和顾问由主任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任期与理事相同。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处理本委员会事务。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决定。本委员会设专职秘书长一人,由主任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最高决策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借用人员参照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借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所发生费用进入本委员会成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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